尊敬的纳税人:
一 、免税备案基本原则:
(2)申请备案通过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。
二、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税大厅受理申请免税
(1)《纳税人减免税信息申报表》
(3)与委托人、其他代理人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(或协议、业务委托书、订单、确认书、指令信等形式订立的形式合同)(核查原件后退还,留存复印件);(一份即可)
(5)上述附报资料报送时点:
四、企业免税申报要求
(2)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(申报所属期为9月),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品目进行免税申报。国际货代企业应自行申报免税收入,按照国际货代税目注释范围清晰划分国际货代收入,无法划分则不予免税。
(4)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纳税人每月填写免税收入明细表,作为申报表中填写的免税收入附件,包括:包括船名/航次/航班/车次、提(运)单号、起运港、卸货港、目的港、运费、其他收费项目金额等必要信息,涉及的提单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。免税收入明细信息合计金额应与当月增值税免税收入申报数相符。
特此告知!
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